党员干部可不可以吃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家宴?
政商关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动形成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要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的关系,就必须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成一片”,把管理和服务对象发展成为“亲密的朋友”。既然是“朋友”,自然可以接受他们安排的家宴,以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这种想法正确吗?
我们要清楚,宴请包括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家宴归根到底属于宴请的一种,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
党员干部接受下属、私营企业主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是花费公款还是个人自掏腰包,是安排在酒店还是在家里,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否则就会受到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家宴,有时候还会涉及“一桌餐” 问题。所谓“一桌餐”,是指由私人住宅改造、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因为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所以称“一桌餐”。“一桌餐”不在酒楼,不在餐馆,也不在食堂,而是隐藏在住宅小区之中。对于这种披着“家宴”外衣实则“一桌餐”的宴请,党员干部必须高度警惕。
2016年8月12日,某省纪委发布消息称,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陈某(副厅级,试用期一年)、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程某某、省旅游集团副总经理黎某某等6人因在私人会所组织和接受吃请被查处。经查,2016年7月27日,陈某到省纪委报到上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程某某决定8月4日晚请陈某吃饭,并邀请曾与他们一起在国外参加培训的省直机关另外两名干部参加。程某某与省旅游集团副总经理黎某某商议,安排在某私营企业主刘某某用私人住宅改造而成,用于自己接待私人朋友,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
当晚饮用的红酒由黎某某个人提供,其他费用由刘某某承担。省纪委在通报中指出,陈某、程某某等人在私人会所组织和接受吃请,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触犯了党的纪律。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省委批准,给予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终止其省纪委副厅级室主任试用期,调离省纪委机关;给予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职务,调离省委组织部;给予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参与聚餐的省直机关三名干部党内警告处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在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的“家宴”,与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是背道而驰的。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亲商”,绝不是吃吃喝喝、勾勾搭搭,而是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同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关系必须清清白白、干干净净。
——摘编自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的《守好“八小时外”》
(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