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以外”是党员干部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的集中体现,也是作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规范“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提升机关党员干部纪法意识,即日起,黄山机关党建公众号开设《守好“八小时外”》专栏,通过纪法分析、案例解读的形式,帮助党员干部真正将纪律红线内化为日常行为准则,从根源上筑牢廉洁防线。
党员干部可不可以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
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手头紧的情况,有时候会向朋友借点救急资金。但是,如果“朋友”恰好是自己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党员干部还可以借吗?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只是借用而已,手头宽裕了就会归还,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
不知,任何人际往来只要掺杂进公权力和私人利益,就很可能异化变质。党员干部向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借用钱款,常常建立在不平等的主体关系之上,背后离不开公权力的影子。借用人利用的是手中权力形成的隐形胁迫,出借人看中的是公权力能带来的“额外收益”。即便当事人不明确进行公务事项请托,但“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工作中在心理上难免有偏袒、帮助的倾向,很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极易引发权钱交易,最终侵害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这一条,我们不难发现,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即属于违规借用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就要给予党纪处分。
2019年10月,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区纪委监委发布的《关于一起党员干部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典型问题的通报》指出,该区和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施某某在分管街道民政工作期间,在低保户的审核、认定、认证、救助过程中,以给孩子婚房装修为由,向其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和苑街道辖区低保户高某借款5000元,此外多次与高某发生其他个人经济往来。最终施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和苑街道调整了他的工作分工。
党员干部如果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那就不仅仅是违纪的问题了,而是属于受贿行为,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还应当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等因素综合判定。
2021年12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刊载了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储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例。其中提到:2014年11月,储某某调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将在市区买房置业提上日程。经过对比挑选,他看中了某楼盘的房子,但首付为200余万元。为了“开源节流”,储某某主动找到了某企业负责人赖某,要求借款300万元,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归还日期,储某某也没有出具借条。储某某在该楼盘买了房后,剩下的一部分钱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直到案发,储某某都没想过要还钱。2020年11月,储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违纪,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2023年2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违纪认定》一文指出,对于通过正常合法途径进行借款的、对于借用财物有正当理由的,对存在近亲属关系、“世交”或多年经济交往等很可能系“亲情”“人情”原因的,即使认定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只要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应审慎把握,不宜简单认定构成违纪。
总而言之,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特殊,在发生金钱往来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能不借用钱款就不借用,避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摘编自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的《守好“八小时外”》
(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