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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合法收入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吗?

发布日期:2026-05-13 08:18信息来源:市直机关工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八小时以外”是党员干部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的集中体现,也是作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规范“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提升机关党员干部纪法意识,即日起,黄山机关党建公众号开设《守好“八小时外”》专栏,通过纪法分析、案例解读的形式,帮助党员干部真正将纪律红线内化为日常行为准则,从根源上筑牢廉洁防线。

党员干部可不可以用合法收入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党员干部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允许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把握“正常”二字。

一般来说,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挪用、拆借公款,只是将自己的合法收入借给有实际需要的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利息,双方平等自愿,就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是不违反党规党纪的。

值得警醒的是,党员干部在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时,一定不能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越过了这条红线,就属于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于“大额回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不能简单参照民间借贷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标准,而应主要从利率、数额两个方面,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判断。关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实际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此,党员干部即便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也要审慎一些,否则就容易越过红线。

浙江省淳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胡相旗在担任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在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规划布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为本地企业主洪某的公司提供帮助。明知洪某可以从银行贷款,胡相旗仍主动提出借给洪某100万元,要求按月利率2%、年利率24%收取利息,期限3年并签订借款协议。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胡相旗共向洪某收取利息72万元。在本案中,胡相旗与洪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看似是正常的资金借贷,但细推敲其内容,比如借款利率远超正常银行贷款、合同约定胡相旗可以随时收回本金且洪某在借期3年内不能提前归还等,从而看出这实际上是一项不平等民事主体间的霸王条款。2018年5月,胡相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指出,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触碰到党纪国法高压线,成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党员干部在利用合法收入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时,必须高度警惕,审慎而行。

——摘编自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的《守好“八小时外”》

(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