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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之四

发布日期:2026-05-27 09:56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明纪释法】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之四——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条规定的行为既包括接受对方安排活动,也包括为对方提供活动安排,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清性,都属于违纪行为。

一些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亲清不分,热衷于接受宴请等活动安排,极有可能深陷“围猎”而不能自拔。有的党员、干部“不吃公款吃老板”,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或者转入公司、企业内部食堂接受吃请;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投其所好,为党员、干部提供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安排专人“买单”。党员、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这些活动安排,容易在“饭局”“酒局”等各种局中迷失自我,错把“围猎”当真情,陷入人情大网,先被套牢再被套利,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