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私人聚餐可不可以相互劝酒?
党员干部跟同事朋友聚会,闲聊家常,偶尔喝点小酒,交流感情,是一件很温馨的事情。但是,如果对方明明已经不想喝,还被劝喝酒,就不是美好的体验了,严重的,劝酒者甚至还要负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可能造成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如有上述强追性劝酒行为,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发作,此时同饮人无须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可能造成的后果。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同饮人应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在主观上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因为此时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者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党员干部相互劝酒造成不良后果的,除了要负法律责任,还会因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而被追究党纪责任。2017年1月25日下午,云南省楚雄州某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某组织县委宣传部13名干部职工,并邀请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某某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4人春节前聚餐,公款支付餐费1090元。就餐期间,吴某在一名同志告知身体不适情况下依然劝酒、压酒,致该同志身体不适就医,造成不良影响。吴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就餐成员承担餐费。
“美酒虽好,莫要贪杯。”党员干部要充分认清劝酒可能带来的后果,与同事或朋友相聚喝酒要把握好“度”,不劝酒、不斗酒,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负责,做到文明喝酒、文明敬酒。
——摘编自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的《守好“八小时外”》
(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