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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八小时外”】党员干部可不可以来一场 “说走就走” 的出国(境)旅游?

发布日期:2026-07-03 10:38信息来源:守好“八小时外”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党员干部可不可以来一场 “说走就走” 的出国(境)旅游?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国(境)旅游的人越来越多,一些党员干部也想利用节假日带着家人一起出国(境)旅游。那么,党员干部能否像普通群众一样,来一场“说走就走”的出国(境)旅游呢?

2003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四条规定,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财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一是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二是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第三条规定,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由此可见,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是不能“说走就走”的,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履行相关程序。第一,出国(境)前,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第三,出国(境)后,在境外需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如果违反规定擅自因私出国(境),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雷某作为河南省商务厅驻深圳办事处的负责人,于2013-2014年间多次因私往返香港均未履行报批手续,并且多次在报告个人事项中不如实填报。另外,该办事处的5名同志因私出国(境)方面存在问题,其中1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1人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人被诫勉,2人被通报批评。鉴于雷某作为驻深圳办事处的负责人,因私出国(境)问题严重,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省商务厅党组研究决定给予雷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因私出国(境)可不是“说走就走”的“私事”“小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履行好相应的报批程序。

——摘编自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的《守好“八小时外”》

(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