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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八小时外”】党员干部退休后可不可以在企业兼职(任职)?

发布日期:2026-06-25 10:59信息来源:市直机关工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八小时以外”是党员干部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的集中体现,也是作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规范“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提升机关党员干部纪法意识,黄山机关党建公众号开设《守好“八小时外”》专栏,通过纪法分析、案例解读的形式,帮助党员干部真正将纪律红线内化为日常行为准则,从根源上筑牢廉洁防线。

党员干部退休后可不可以在企业兼职(任职)?

有些党员干部退休后,认为自己已经不再担任公职,就可以去企业兼职或任职。这样可行吗?

198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10月3日印发)指出,机关退休(含离休,下同)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1989年1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对规定中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指出规定中所说不得到商业性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是指不得担任上述企业内设置的各种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如厂长、经理、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等各种领导职务;顾问、名誉会长、名誉董事长和名誉理事长等名誉职务;会计、出纳、经销和采购等管理职务。至于临时为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应聘从事门卫、巡逻、清扫等各种劳务工作的,不属于文件规定的“任职”范围。

2013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由此可见,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是有从业限制的。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即使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

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违反规定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受到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从业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某省科技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朱某退休后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某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总审计师韩某退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聘任并领取薪酬;银保监会系统某退休多年的局级干部,在离开监管岗位后违规在被监管机构兼职、任职获得报酬30余万元……

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其原有的职权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还会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因此,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并非意味着“脱离管理”,仍然要自觉服从党规党纪的约束。

——摘编自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的《守好“八小时外”》

(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提供)